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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核心员工离职,所持股权如何处理?

会员昵称: 提问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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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企业核心员工离职,所持股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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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 专家回答

合作总监

常见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彻底剥夺;
2、按照净资产回购;
3、按照折算出来的原始出资回购;
4、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折现)回购;
5、继续保留;
大家可能发现了,从上往下可能对离职核心员工越来越有利。
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选择呢?我们一个一个分析:
1、彻底剥夺股权/期权一般是针对因为有重大过错/过失而离职的员工,属于惩罚性措施,在期权/股权协议中一般都有详细描述:包括且不仅限于泄漏公司机密、盗窃公司资产、因为工作失误或者故意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等等,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净身出户”。
2、净资产价格回购大概也就比彻底剥夺没强太多,创业公司的净资产是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有些比原始出资都低(因为持续亏损),这种一般是针对离职后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比如跳槽去竞争对手,或者自己创业做竞争业务)或者在职时严重不能履行职务要求的员工。
3、按照折算出来的原始合作回购:这个已经属于较为公平的方案了,相当于把本金都还了,合作收益就放弃了。本金可以按照之前说的期望薪水和实际薪水的差额,以及对额外资源的估值来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平淡分手,相忘江湖”的一般核心员工。
4、以市场公允价格(折现)回购,这个就比较折中了,在公司上市前,市场公允价格一般可以用上一轮合作的价格加上一个折现率计算(因为合作一般都是增资,增资的估值要比买老股高),例如上一轮合作后的估值为一千万人民币,那么公允价格可以按照800万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分手还是朋友”的核心员工,属于皆大欢喜。
5、继续保留股:如果公司觉得虽然核心员工离职,但仍然对公司有较大的帮助,并且核心员工也承诺离职后还会继续向公司提供帮助和资源,那么可以把核心员工的员工股权/期权转化为一般合作人的股权(期权可能需要出钱认购或者折现一部分)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重要的核心员工、离职后还能持续对公司有贡献、或者公司处于重大资源动作(如上市)前夕不希望发生股权变更/纠纷的情况。
上述五种方式是理想状况,实际操作时可以采用折中或者多种方式综合,比如价格介于2-3之间,或者部分股权保留,部分按照特定价格兑现。有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碍也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例如代持、股转债等等。
然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创业公司的股权期权协议,退出方案往往还是采用第一第二种,这其中有律师/法务部门草拟合同时更加偏向公司一方(毕竟是公司付钱),也有创始人舍不得股权期权现金的心理,或者创业者对创业道路上所谓“背叛”的痛恨。但是我想提醒各位创业者的是:
离职员工的管理不仅仅是做给离职员工、同时也是做给还留在公司的其他员工和尚未入职的潜在员工看的。所谓兔死狐悲、唇亡齿寒,除非是受益者,否则员工间有再多的矛盾,也不会对公司管理者剥夺员工合法正当权益的事情叫好,希望各位创业者在考虑类似问题的时候能够多想想。
回答时间:2021/01/07
某先生

回答数:1|被采纳数:0

员工持股并不违法。一旦成为股东,当然要遵守法律对股东的规定。但《公司法》作为民商事法律范畴,留有很大自治的余地,尤其对有限责任公司。对 " 持股员工退股 " 一事,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自然可以,接下来具体看下怎么解决。
1、公司资源的三原则
资源三原则,是指资源确定、资源维持、资源不变。
资源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源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
资源维持原则也称资源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源相当的资源,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资源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源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
公司作为具有*地位的法人,资源作为公司最基本的血肉,遵守上述原则才能保证公司的公信力和交易的安全以及对债权人的保护。
2、公司章程中约定 " 拥有本企业股权者即为本企业股东,本企业自然人股东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在职职工 " 该如何理解 ?
( 1 ) " 本企业自然人股东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在职职工 ",根据文义解释,应为入股的条件,即自然人入股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本企业正式在职职工 ",不可将其反面推定理解为退股的条件,即股东在丧失本企业正式在职职工身份的同时一并丧失股东资格。
( 2 ) 从权利保护角度考量,权利的取得可以进行推定,而权利的丧失或者放弃,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可随意进行推定,否则极易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
法官在这里用的是禁止反向推理的法律解释方法,通过这一方法,解释出一个非常不同于普通人理解的结论,表现出了法律人严密的逻辑性和对社会事实处理的谨慎态度。
3、章程关于股东离职由公司回购股权的约定是否违法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有效 ?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规则的基本文件,是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系争章程修正案由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股东签字,系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产 物。其次,系争章程修正案中 " 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原告的其他股东或由原告进行计价回购 " 的含义为,离职股东应以股权转让方式退股或由原告计价回购,并不含有股东抽回出资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4、怎么解决股东离职退股问题 ?
( 1 ) 章程规定
作为公司 " * " 的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而如公司章程规定 " 持股员工离职时必须退股 ",并明确规定了退股方式,那么签署章程的股东便要遵守章程,该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如员工股东持股后,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规定 " 持股员工离职时必须退股 ",且未经员工同意,则不能对员工发生效力。
( 2 ) 合同约定
股权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因此,如何处分是尊重意思自治的,自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与章程不同,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合同约束的对象仅限于签订者。因此,在实现约定时仍然必须遵守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回答时间: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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