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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合作个人同时合作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同合作项目之间是否可以互抵,有何限制?

会员昵称:木先生 提问时间: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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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天使合作个人同时合作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同合作项目之间是否可以互抵,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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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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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制创业合作企业采取股权合作方式直接合作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合作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合作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合作方式直接合作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合作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合作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合作个人采取股权合作方式直接合作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合作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合作个人合作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合作个人对其合作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合作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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