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险合作的概念,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观点。一些人认为,风险合作是对还没有公开上市资格的小型企业,提供所需的资源融通,其中包括创立、成长等阶段的合作,并且不以取得经营股权为目的。也有人认为,风险合作是将资源合作于新创的风险性公司或高科技导向的企业,风险虽高,但可以有巨额的股利或资源回报。还有人认为,风险合作是创业资源合作家对迅速成长的中小型企业所进行的股权或近似股权的合作,以促成被合作企业实现其目标,并以取得少数股权为报酬,其合作对象并不一定是高科技或创新性公司,合作也不以控股为目的。此外,也有人认为,风险合作是对迅速成长的中小型企业提供合作,包括上市前的各阶段之种子资源、创办资源和拓展资源;此外在上市后,运用其股市操作经验,提供稳健与支持性的合作,以协助新企业的发展。
尽管关于风险合作的概念,存在不同的观点,但作为风险合作,它具有以下特点:
1. 风险合作的对象是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并主要以股权的方式参与合作,但并不取得新企业的控股权,通常合作额占公司股份的15%~20%。
2. 风险合作通常是10年以上的长期合作,以待所合作的事业发挥潜力和股权增值后将股权转让,实现合作利益。
3. 风险合作的合作对象属于高风险、高成长和高收益的创新事业或风险合作计划。
4. 风险合作项目的选择是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通常一家处于创业期的公司要得到风险合作的合作,必须首先向风险合作家递交业务计划书,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计划,以此进行初步接触,如果风险合作家对业务计划感兴趣,双方就可以进行进一步协商,一旦达成协议,创业公司可以向风险合作家出售部分股权,从而获得发展资源。
5. 创业家和合作家必须充分合作和信任,以保证计划顺利进行。风险合作实际上通过风险合作家特有的评估技术的眼光,将创业家具有发展潜力的合作计划和风险合作家充裕的资源结合,在这过程中,风险合作家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辅导企业经营。
6. 风险合作家在出售股权之前,必须持续给予受资企业各发展阶段注入资源。
从上述分析可知,所谓风险合作家实际上是一种专门对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中小型新兴企业,甚至是一些处于构想中的企业进行合作,并以获得高额资源利得为目的的资源组织形态。风险合作的企业主要是从事高科技开发的企业,但并非只有高科技企业才是风险合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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