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合作是指通过合作取得被合作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合作,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合作达到控制被合作单位,或对被合作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合作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长期股权合作追求的是长期的利益,因此合作者比较关注企业的经营发展。
一、成本法
1、成本法的优点在于:
第一,合作账户能够反映合作的成本;
第二,核算简便;
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
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合作企业与被合作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合作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合作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合作企业拥有被合作单位的股份,是被合作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合作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合作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合作收益才能实现;
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合作收益,与中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合作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合作账户只反映合作成本,合作收益只反映 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2、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
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合作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合作时的合作成本上,不能反映合作企业在被合作单位中的权益;
第二,当合作企业能够控制被合作单位,或对被合作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合作企业能够支配被合作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合作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合作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合作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合作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合作收益。
二、权益法
1、权益法的优点在于:
第一,合作账户能够反映合作企业在被合作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合作企业拥有被合作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
第二,合作收益反映了合作企业经济意义上的合作利益,无论被合作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合作企业享有被合作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当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合作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权益法也有其局限性,表现为:
第一,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合作企业与被合作单位虽然从经济利益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被合作单位实现的利润,不可能成为合作企业的利润,被合作单位发生的亏损也不可能形成被合作企业的亏损。合作企业在被合作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前,是不可能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
第二,在权益法下,合作收益的实现与现金流入的时间不吻合,即确认合作收益在先,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在后;
第三,会计核算比较复杂。
长期股权合作是企业为获取另一企业的股权所进行的长期合作,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变现,合作企业作为被合作企业的股东。与短期合作和长期债权合作不同,长期股权合作的首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的合作收益,而是为了强化与其他企业(如本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或商品经销商等)的商业纽带,或者是为了影响,甚至控制其关联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政策。股权代表一种终极的所有权,体现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投票表决的权利。通过进行长期股权合作获得其他企业的股权,合作企业能参与被合作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从而影响、控制或迫使被合作企业采取有利于合作企业利益的经营方针和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长期股权合作还是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行业系统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
总的来说,长期股权合作的权益法和成本法各有优势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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