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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租赁及金融租赁行业都有哪些重要的税务法规?

会员昵称: 提问时间: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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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学习过税法这门课程,但主要是对税法原理、应用及基本规范的学习。因为工作需要,现在想详细的了解一下合作租赁、金融租赁方面的税务法规,能否介绍一些关键性的规范?或者能否推荐一些获取这些规范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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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 专家回答

高级合作总监

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重要程度:1.1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1.1附件一中附后的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合作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合作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合作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合作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合作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1)合作租赁服务,是指具有合作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合作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合作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合作租赁服务和不动产合作租赁服务。合作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简要解读:个人角度看,财税〔2016〕36号文件是目前为止对合作租赁及金融租赁最为关键的税务法规。该文件对原有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进行修正,将合作性售后回租列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范畴(原106号文件将其列入有形动产租赁),回租业务其本质就是合作,将其列入贷款服务显然更为合理。同时,把不动产的内容也加入合作租赁及合作性售后回租,范围相较原有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更广。
回答时间:2021/01/23
某先生

回答数:1|被采纳数:0

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重要程度:

1.3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合作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合作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合作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合作租赁业务和合作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源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源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源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合作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合作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简要解读:关于有形动产合作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合作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即征即退,文件原文说得很清楚,这里就不再详述了。
回答时间:2021/02/03
某先生

回答数:1|被采纳数:0

4.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合作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发〔2004〕560号重要程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合作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合作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合作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合作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合作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合作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合作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源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源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合作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合作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合作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回答时间: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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