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设计是公司的顶层制度设计,股权问题处理不好,股东们打架,再好的产品、技术与运营,都会功亏一篑。
股权设计对于公司治理而言,就是顶层设计,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结构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会的决策效率和决策结果。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套制度安排,而控制包括内部的直接控制和外部的间接控制。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树立市场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吸引稳定的投资。
公司治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诸多方面,如资金、市场、技术、人力资源等等。
很多人简单的认为,治理公司就是预先设定许多规章制度,等出现问题后再进行调整,或者查看是否是管理人员自身原因。
其实,在治理公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基本都能追溯到股权设计的不合理。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一般关系:
公司治理是关于公司控制权配置的一套法律、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制度性安排,它是公司股权结构的具体化。
有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就需要有什么样的公司治理来保护这种结构下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会影响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大股东身份,使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产生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可以说,股权结果决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不同环境下的公司治理要实现的目标。
以下试举三种较为典型的股权结构进行说明:
1、高度分散型的股权结构
此结构在于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固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资本从低效领域转向高效领域,特别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风险投资产业筹集资金,也有利于实现企业和产业的重组。
但是由于经营者并非公司的最终所有者,缺乏较为长期的激励,因此经营者可能比较注重短期经营以及反接管措施的采用,忽视长期投资和管理,这种股权结构也不利于股东、债权人、职工及供应商与企业结成长期利益关系,不利于实现企业行为长期化。
众多小股东存在的“搭便车”现象,使得股东很难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基本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
因此在这种股权结构中,立法者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的主要目标和原则应是保护股东利益,使管理层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行事。
2、平衡型股权结构
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此结构易引发如下法律风险:
1、导致公司僵局。例如,A公司有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份,按照法律规定,日常工作中,股东会的决策需要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通过才有效。两个股东因意见不合互不支持对方的提议,最终导致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2、导致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例如A公司有三个股东,2个大股东占45%的股份,另一个小股东占10%的股份。而后2个大股东意见相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小股东偏向任何一方都可做出有效决策。此时,小股东实际上控制了公司。
3、高度集中型的股权结构
在此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较大份额的股份,使控股股东拥有有效监管管理者的动力。这种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主要问题是大股东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为谋自身利益而通过各种手段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对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的公司,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和原则就是抑制大股东的“掠夺”行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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