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阶段,股东出资是必经的一个环节,俗话说1元钱都能注册公司,即使《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要求了,但是一家公司体现实力的表现形式还是得通过注册资本的多少来展现。那你知道公司设立的出资方式有哪些吗?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同时,《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适用第27条的规定。
因此,公司对外出资可以分为以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或者两者的组合三种方式进行。
一、以货币财产出资
有现金、银行存款出资,不需要评估。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分为有形财产出资和无形财产出资,
有形财产出资是指存货、固定资产等,无形财产出资是指土地使用权、应收款项(债权)、股权、商标、专利、其他知识产权等。
但是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可以评估作价的,
二是可以转让的,需要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应予以办理。
*其中要特别注意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中的特别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公司注册资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三、不得用于出资的财产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但是,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因此,合伙企业是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股东们(投资者)了解清楚、采取何种形式的财产进行投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注:系本文编辑转载,来自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投融界立场。如内容、图片有任何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