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取得合作额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源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优先分红权就是基于同股同权的差异化处理。
一、优先分红权的功能
首先,可以通过股息形式收回合作获得红利回报,保证合作者优先获得固定收益。但这并不是风险合作人的主要目的。在优先股的发展历史上,早期优先分红权的功能主要是优先取得固定收益。当然,发展到现在,对于大多数风险合作人来说,年度分红并不太重要。
其次,限制企业分红,防止原有股东套现,确保资源用于公司发展,进而实现风险合作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风险合作中各种优先权的实现途径
1、法律规定
有些优先权利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比如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或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
2、企业章程中规定
在英美法系,立法整体上遵循“章程至上”的原则,公司在优先权设计上拥有较大的自由权,法律较少干预。优先权的具体内容主要由公司章程及董事会通过的股份发行决议来决定。董事会在股份发行及股东权利内容设定上拥有很大的权力。
我国境外上市民营企业,其上市主体注册地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公司法的宽松规定为风险合作人与创业企业通过公司章程设立优先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由于法律赋予企业章程的自主权相对较小,因此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的空间不是太大。
3、合作协议中约定
合作协议由全体当事人一致通过,且仅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故在解释上,协议被视为有效的可能性较大。然而,相对于章程效力的广泛性,协议效力范围较小,如果公司未签署其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因此如果要保证协议目的,需要设置高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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