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期是指技术的酝酿与发明阶段,这一时期的资源需要量很少,从创意的酝酿,到实验室样品,再到粗糙样品,一般由科技创业家自己解决,有许多发明是工程师、发明家在进行其他实验时的"灵机一动",但这个"灵机一动",在原有的合作渠道下无法变为样品,并进一步形成产品,于是创业者就会寻找新的合作渠道。
合作人在一个项目里面持有股权有三种形式。
一、合作人直接成为工商注册的股东
一般种子轮合作是不建议让合作人成为工商注册的股东。当一个项目的工商注册股东太多的时候,就意味着该项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任何一个股东都有可能对这个项目发展造成障碍。工商注册股东太多也会影响后期的项目合作。
二、合作人让公司的大股东代持股权
合作人选择公司大股东代持股份,意味着合作人与创业者之间,不仅存在合作关系,还存在比较好的信任关系。又或者是种子轮合作人的身份不方便以自己的名义在工商注册里面出现。
三、合作人采取间接的方式持有公司持股
比如合作人通过一个合作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来实现对合作公司的持股。有限合伙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形式,它的最大特点就是普通合伙人实际负责运营这个有限合伙企业。即使有十个种子轮的合作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也不会干扰到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并且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还能够实现合作人通过工商的方式来持有公司股权的目的。
合作人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是种子轮合作的常用股权架构方式。但并非是所有种子轮合作的股权架构,也有在种子轮合作时,合作人直接成为工商注册股东。具体情况是在根据种子轮合作的特点以及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做出适合企业项目种子轮合作的选择。
在这需要提醒的是,种子合作人通常有一个特点,就是会给这个项目带来资源。那么你作为一个项目的创始人,一定要确认他具体带来什么样的资源?这个资源具体以一个什么样的方式来实现?这个资源实现的过程是什么样的?并且这个资源的实现要跟他的股权实现进行挂钩。
种子合作的优点具有垄断机会,增值潜力大,但是它的技术尚未成熟,风险很大,这符合利益与风险相随的原则。创业者在进行合作前,就需要做好各种准备,尤其是对合作人的持股形式和持股比例要提前规划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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