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上市是个“小目标”。上市公司也有独立性,比如人员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等方面,关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一般有说“三分开”和“五独立”,也有说“三独立”和“五分开”。
关于“三分开”和“五独立”的内容也不完全一致。有说“三独立”是指股份公司要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的经营能力。五独立是指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也有说“五独立”即资产独立(或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至于“三分开”,即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责权分开。
目前“五独立”的说法基本统一。《首次公开发行股*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到第十九条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其中有三个分开。
从上述两个规定来看,“三分开”和“五独立”其实是一个意思,并不是所谓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的分开或者三会的责权分开。
从cnki等论文期刊库的检索结果来看,“三分开”和“五独立”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比如有一篇题为《拟上市企业改制的新趋势及对拟上市公司挑选的方法——由“三分开”到“五独立”的感想》(《广东审计》2002年04期)的文章,提到了“三分开”指的是证监会1998年259号文《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已失效)中规定的人员、资产和财务分开。2000年左右媒体报道中也出现了不少关于“三分开”的报道,2000年08月23日有一篇题为《今年中报显示:上市公司“三分开”不容易》的报道,指的就是人员、资产和财务的三分开。
从各种检索的结果来看,“五独立”和“三分开”应该是同种含义,现在倾向于“五独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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