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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该知晓的专业——合作租赁“法律解释”

2014年12月05日16:54
信息来源:投融界

【内容摘要】据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合作租赁规模有望达3万亿元,这一新模式在未来必将会占据重要角色,对此,小编为您整合了合作租赁“法律解释”,这是必了解的专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合作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法。

合作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合作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合作,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合作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网友评论:

“贷贷建”:这给了小微企业更广阔、更实际的合作方式。

“小道不曰”:这种以租促销的模式,降低了直接合作人的风险啊

“uu201”:这种国家应该是很支持的,带动了合作、又带动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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