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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的大股东

专题2021-05-18 03:1819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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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要看公司为部分股东回购合作人股权是否有提供担保(公司法十六条),并且股权增资款的归属人是股东还是说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成为公司资产且公司因此获益,若是这种情况,则在股东不能如约履行回购的合同义务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下,保证人为股权回购提供担保符合保证责任中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规定,该保证责任不以回购不能为前提,其性质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3. 如果在股权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合作人应分得的固定利润数额,但该数额是以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为前提,并且约定原股东对预期利益进行补足,在上述交易安排中原股东承担的为补充责任,并非担保责任;
4. .合作者通过合作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原股东承诺固定收益率作为合作分红,且在约定业绩目标不能实现时,应当由公司原股东无条件回购合作者持有的公司股份,所述方案是可行的;
5. 查看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转让股份的相关约定,再根据实际情况中大股东对将来转让股权的约定和安排是否损害公司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或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进行判断,若存在损害及侵害,则该种情况下股权回购协议无效,不予执行;
6. 合作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合作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该种情况下股权回购协议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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