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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合作企业的“并表”和“控股”是充要条件吗?

会员昵称:驷先生 提问时间: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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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对被合作企业的“并表”和“控股”是充要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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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回复
怀先生

回答数:39|被采纳数:0

不是,是否consolidate看会计准则,US GAAP, IFRS类似,主要看实质。改并表不并有问题;不该并表却并表的情况我尚未见过。。。(股权合作20%-50%的另算)
回答时间:2021/02/04
司先生

回答数:203|被采纳数:0

不是。并表的充要条件是“对企业有控制力”,比如高级管理层都是股东原来的人,或者董事会股东有一半以上席位,或者股东有能力改选董事会并获得一半以上席位等等。上述几项都能证明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即时没有控股地位,依靠各种安排能够达到上述条件的,依然能够并表。
另外,上述并表的条件在会计准则里是有明确写出的,参阅那个更全面。不过,就算勉强满足了其中某一个条件,能不能并表还是要看会计师是否点头,毕竟实质重于形式。
回答时间:2021/02/03
杭女士

回答数:49|被采纳数:0

按照之前的经验,章程和股东之间的约定很重要,董事会的任命或者执行董事的任命对并表有影响
回答时间:20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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