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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创业:网上售卖卷烟,涉案金额过亿!创业者值得反省!

2018年03月30日10:31
信息来源:投融界

互联网创业:网上售卖新型卷烟,涉案金额过亿!创业者值得反省!互联网创业给人们提供了诸多的方便,但是一些创业者的做法,虽然在短期有利可图,不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一种“钻空子”的心态去做生意,这是极其危险的,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于某、黎某等10人批准逮捕。据悉,该案系公安部督办的全国首例特大新型卷烟非法经营案,案件涉及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个地级市,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

喜欢抽烟的小峰怀疑自己在网上买到了假烟,因此投诉到鄞州区烟草专卖局,没想到由此挖出了一个大案。经查,小峰购买的是一种被称为IQOS烟弹的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这种烟草制品目前在国内没有生产,也没有假冒产品,全部是从境外非法流入。它只有普通香烟的一半长,无需点燃,只需插入一个笔状的装置里加热即可吸食。这种香烟被称为“烟弹”,烟具叫“烟机”,两者缺一不可,只有配套使用才能满足用户吸烟的需要。

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浙江省质量监督中心检测证明,送检的烟弹含有烟草特征成分,样品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均为真品卷烟。

虽然小峰买到的并不是假烟,但是被查商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国家专卖烟草制品,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该线索引起了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的高度重视,随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公安机关联合烟草专卖局成功打掉了该犯罪团伙,该案的犯罪手法浮出水面。

于某是这个非法销售网络的顶层人员。他在境外购买烟弹,并非法组织运输入境,再通过淘宝、微信等联系许某、黎某等买家,通过层层分销,形成4个层级的销售网络。各个层级之间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聊天互相交叉进货实施交易,并通过网络平台完成转账。目前查明的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烟草作为特殊商品,IQOS烟弹这类新型卷烟在中国没有合法的进口渠道,主要通过互联网渠道流入国内。按照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在未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情况下,不允许出售,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互联网上创业,也要遵守市场和国家的规定。一些国家级商品,一些特殊商品比如烟草、**等等都是没有许可证是不能贩卖的。就比如**是肯定不能卖的,这谁也不敢卖,所以说想要在互联网上创业,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

1、开网店主要需要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等。

2、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 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开网店违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互联网这个市场是很大的,不止电商这一块,目前,还有很多其他的规定在各行各业中,以下投融界就为大家分析以下,希望大家在准备互联网创业的时候,不要忽略了,否则就等于自己挖了个坑,自己往里面跳,是极为不值的。

一、外资企业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规定》中明确了对外资的限制: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立法者表示,网络出版服务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一样,属于国家明确禁止外商合作从事的行业,《外商合作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早已明确将“网络出版服务”列入“禁止类项目”。

对于外资在网络出版服务方面的限制早已确定过,《规定》只是加以强调和确认,并不算新的规定。当然,在和有外资性质的公司或者境外个人合作的时候,网络出版服务平台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关的项目都是需要前往广电总局报批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APP提供者不得调用手机权限

《规定》中的一大亮点是,针对目前有些软件随意读取手机用户的位置信息、通讯录、短信息和通话记录,甚至调取摄像头、读取用户隐私信息等过度采集和滥用行为,《规定》要求,APP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具体体现在要求APP提供者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APP提供者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三、互联网直播里的“实名制”和“黑名单”

《规定》定义,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直播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主播)和用户。

直播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主播进行基于**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直播平台也应当对主播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违规的主播和用户将被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互联网创业:网上售卖新型卷烟,涉案金额过亿!创业者值得反省!需要提醒创业者的是,如果您准备好在某一领域大干一场,不仅仅要了解自己的优势,用户需求,还要了解这一行业的法律规定,以防自己不小心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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